事项名称 | 婚姻登记档案查询(涉港、澳、台、华侨及外国人) |
---|
办理单位 | 涉外婚姻登记处 |
---|
事项编码 | FZ01MZ-QT-007 |
---|
事项类别 | 其他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 |
---|
许可依据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
---|
办理程序 | 1.受理:申请人出示身份证件及证明材料,提出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申请。符合条件的,给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书面告知书;
2.出证: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查阅婚姻登记电子档案、纸质档案,根据申请人需求告知查询结果或提供档案复印件。 |
---|
办理条件 | 1.所查询当事人的婚姻登记须是在本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2.查询婚姻登记档案需要复印的,应是在本婚姻登记机关保存的纸质档案(婚姻登记档案按年转移给市档案馆保存,现2014年12月31日之前的档案均已转存,请先来电咨询);
3.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
---|
需提交材料 | 1.婚姻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华侨、外国人提供有效护照,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提供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下同)
2. 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提供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需经所在地有权机关公证;华侨、出国人员提供的有效护照复印件和委托书需经驻在国有权机关公证和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外国人提供的有效护照复印件和委托书需经驻在国有权机关公证和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4. 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办理时限 | 当场办结 |
---|
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婚姻登记处 |
---|
办理地址 | 福州市台江区高桥路69号市民服务中心五层婚姻登记处 |
---|
办理时间 | 全年除节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
---|
联系电话 | 0591-88286665,83718360 |
---|
投诉电话 | 0591-83250739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