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房屋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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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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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FJ-QR-00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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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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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第二百零三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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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受理初审、审核办结、收费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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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房产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房产未涉及司法冻结、行政限制,申请材料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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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表(一并申请抵押权注销的,提供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表。如原抵押权人与现抵押权人不一致,需提交原抵押权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持原件核对))
2、申请人(抵押人、债务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持原件核对)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主债权合同(提供发放多笔/不特定债权的额度类主合同)
5、最高额抵押合同(将已存在的未清偿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还应提供已存在债权的证明和抵押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证明)
6、申请顺位权抵押的,提供抵押权人已知晓优先顺位抵押权情况的函;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对顺位在后抵押权设立有约定的,还应提交顺位在先抵押权人同意设立后顺位抵押权的同意函和抵押人与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
7、分类专项材料
A、银行机构抵押登记: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经办身份证复印件(持原件核对);首次办理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B、信托机构抵押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经办身份证复印件(持原件核对)。
C、融资租赁公司抵押登记:(1)内资融资租赁企业提供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并列入试点企业名单的批复文件、外资参与的融资租赁企业应符合商务部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并提供批复文件(2)融资租赁合同(主合同)(3)融资租赁抵押登记询问笔录(4)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经办身份证复印件(持原件核对)。
D、融资性担保机构反担保抵押登记:(1)主合同须提供借款人与担保机构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借款人与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2)申请融资租赁业务反担保抵押登记的,应提供融资租赁企业的营业执照及批复文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持原件核对)。
E、典当行:(1)主合同须提供当票(2)营业执照复印件、典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持原件核对)。
F、小额贷款公司:(1)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尚未发放的提供省经信委的批复文件,属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批准的,提供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批复文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持原件核对)。
说明:
(1) 申请人(抵押人、债务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分下述情况补充
A、涉及未成年人的,还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生父母)身份的材料及抵押房产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B、涉及夫妻共同房改或共同集资的房屋,提交婚姻关系证明和夫妻双方身份证件;
C、具备与公安系统、工商系统联网核对身份证件的抵押权人(如银行机构),抵押人委托抵押权人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应提供抵押人委托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的委托书并经抵押权人确认面签,并附经抵押权人核对的抵押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抵押权人印章);
D、抵押人委托他人代为签订抵押材料办理抵押登记的,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抵押人为第三方作担保的,委托公证书中应明确担保对象。
(2)金山工业集中区或软件园内厂房及生活配套房抵押为第三方作担保的,提供管委会同意为第三方担保的文件;
(3)为购买本套房屋贷款抵押的,抵押物价值不得超过购买成交价;
(4)申报所需的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抵押权人核对章,持原件核对;
(5)自建房(含非房改的集资建房),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明确抵押全部土地还是相应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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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住宅80元/件(套),非住宅550元/件,车位、车库、附属间:80元/件 ;财税〔2015〕68号;闽价房〔2008〕180号;闽价房〔2009〕423号
11、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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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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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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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1、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地址:福屿路200号福州市房地产综合大楼三层。
2、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地址:福州市台江区高桥路69号四层。
3、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公交站点:乌山西路或市教院附中或黎明站点下车走到福屿路200号,公交路线:122、311、158、323、125、307、308、318、4、10、86、87、97、18、65、132。
4、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公交路线:乘坐 6、33、36、38、40、59、62、73、83、89、136、171、306、505、513路等至公交仁德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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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1、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全年除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
2、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全年除节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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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0591-87540234;2、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0591-87540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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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0591-87540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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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涉及单位的登记业务,请到市房屋登记中心(鼓楼区福屿路200号)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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