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养儿童落户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事项名称 | 被收养儿童落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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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公安局 |
事项编码 | |
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许可依据 | 福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有关权限时限和程序的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
办理程序 | 养父(母)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窗口提出申请,受理后逐级报批,审批通过后在派出所办理落户 |
办理条件 | 参见“需提交材料” |
需提交材料 | 1.养父母申请报告 2.区县级民政局签发的《收养证》 3.养父母《户口簿》 4.养父母《结婚证》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工本费每本6元(集体户口簿每本40元)闽价(1997)费字218号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当场受理逐级报批。 |
办理机构(科室) | 养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 |
办理地址 | 落户地派出所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 |
联系电话 | 0591-87842986 |
投诉电话 | 0591-87840457 |
备注 | 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户口变动的,需交身份证标准照片一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