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因退休、退职、辞职、下岗职工要求回原籍落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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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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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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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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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福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有关权限时限和程序的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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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申请人到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后逐级报批,审批通过后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籍窗口发送准迁信息或签发《户口准迁证》,原籍地迁出后在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落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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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参见“需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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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本人申请报告 2.《退休证》或退职或辞职或下岗有效证明 3.原籍地派出所出具的何时何地迁出户口证明 4.《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5.《身份证》 6.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7.《结婚证》 8.本人或配偶、子女《房产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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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1.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准迁证工本费每张3元,迁移证工本费每张3元闽价(1994)费字269号2.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工本费每本6元(集体户口簿每本40元)闽价(1997)费字2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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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逐级报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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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落户地派出所窗口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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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落户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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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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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78429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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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78404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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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户口变动的,需交身份证标准照片一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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