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税务登记验证、换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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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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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MZ-QR-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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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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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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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一)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营业执照的有效性。
1.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查验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件、营业执照是否有效、一致,如不一致,告知纳税人首先变更税务登记内容。
(二)核准、发放证件
对经审核无误的,在其报送的《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经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中录入税务登记验、换证信息,验证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副页加盖“已验证”戳记;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收回旧税务登记证件,打印发放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三)资料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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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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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一)表格
《税务登记表》,1份
(二)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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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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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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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各县、市、区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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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各县、市、区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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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 非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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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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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3334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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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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