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纳税人跨县(区)迁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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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各县、市、区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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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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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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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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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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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迁出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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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一)表格《税务登记表》,1份(国地税联合办证需提供2份)《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1份(国地税联合办证需提供2份)(二)资料(国地税联合办证需提供2份)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新的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新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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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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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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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各县(市)、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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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各县(市)、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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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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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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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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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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