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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收养登记证明(涉港、澳、台及华侨)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2016-08-25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办理过收养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补领时的收养状况因解除收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当事人死亡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收养登记证,可由收养登记机关出具收养登记证明。......
标签:
出具
收养
登记证
明(涉
华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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