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
添加到收藏夹
4567网
首页
|
图书
影视
资讯
导航
首页
> 明(涉
出具收养登记证明(涉港、澳、台及华侨)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2016-08-25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办理过收养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补领时的收养状况因解除收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当事人死亡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收养登记证,可由收养登记机关出具收养登记证明。......
标签:
出具
收养
登记证
明(涉
华侨
直达链接 >
首页
上一页
1
下一页
末页
相关文章
印度理工学院孟买分校官网
庆北国立大学官网
图卢兹国立应用科学学院官网
伯尔尼高等专业学院官网
阿姆斯特丹应用科学大学官网
金马扬高等教育学院官网
富维克_Volvic官网
电源开发株式会社官网
爱沙尼亚塔林大学官网
瓦斯科达伽马足球俱乐部官网
©
455667.net
2012-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闽ICP备1600364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