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公积金提取——职工因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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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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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GG-JD-00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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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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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闽建〔2012〕16号)
第十三条 职工因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所有提取人可在灾损发生一年内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灾损金额。申请时应提交当地有关部门对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灾损认定证明、当地民政部门或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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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提交材料: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中心审核: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予以提取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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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职工因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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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当地灾损认定部门对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证明原件(需注明灾损金额)。
2、当地民政部门或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原件。
3、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所有权人本市同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储蓄卡或存折。
5.配偶申请的,需另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配偶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他人代办的,应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书原件、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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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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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当场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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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城区管理部、马尾管理部、福清管理部、长乐管理部、闽侯管理部、连江管理部、罗源管理部、闽清管理部、永泰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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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1.城区管理部:台江区高桥路69号福州市民服务中心三层 2.马尾管理部:马尾区君竹路75号建设银行2楼 3.福清管理部:福清市元洪路建行大厦4楼 4.长乐管理部:长乐市吴航街道朝阳路郑和小区二期20号店 5.闽侯管理部:闽侯县甘蔗镇八一八西路128号 6.连江管理部:连江县凤城镇玉荷西路县建行大楼2层 7.闽清管理部:闽清县梅城镇解放大街63号(新世纪大厦)3层04单元 8.罗源管理部:罗源县凤山镇东环新村1号罗源县建行7层 9.永泰管理部:永泰县樟城镇上马路68号永泰县建行大楼2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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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夏令时)城区管理部: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周末正常开放服务)除城区以外的其他管理部: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周一到周五(非夏令时)城区管理部: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末正常开放服务)除城区以外的其他管理部: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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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 - 12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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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 - 876708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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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本提取应自提取条件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2、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均应用A4纸复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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