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卡补卡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社会保障卡补卡
2016-08-26
《关于做好社会保障卡制发卡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2]422号第二、做好社保卡的补卡工作。社保卡的补卡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卡所需费用通过向个人收取工本费解决,收费标准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福建省社会保障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闽财综[2010]41号)的规定执行。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开设专门的补卡窗口,与当地社保卡合作金融机构合作,开展社保卡补卡工作,其中市本级应努力做到补卡立等可取,县级争取逐步实现补卡立等可取。异地居住人员,其社保卡的补卡工作由原发卡地负责。......
门诊特殊病种确认审核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门诊特殊病种确认审核
2016-08-26
1、《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的通知的通知》(榕劳险[2000]355号) 2、《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劳医保[2001]047号) 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07]249号)第十二条 4、《关于转发确定福建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成年人门诊特殊病种种类及用药和治疗项目可支付范围的通知》(榕劳社保[2008]32号) 5、《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增门诊特殊病种的通知》(榕人社保[2014]282号) 6、《转发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2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榕人社保[2012]159号)......
跨统筹区就业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确认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跨统筹区就业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确认
2016-08-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停保登记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停保登记
2016-08-26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关于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归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榕人社保[2013]430号 第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本单位员工办理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发生职工人员增减变动或缴费基数变动时,应于每月6日至25日期间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增减员或缴费基数变动手续。......
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续保登记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续保登记
2016-08-26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关于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归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榕人社保[2013]430号 第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本单位员工办理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发生职工人员增减变动或缴费基数变动时,应于每月6日至25日期间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增减员或缴费基数变动手续。......
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2016-08-26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注销登记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注销登记
2016-08-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2016-08-26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综〔2013〕265号)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相关材料,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发给医疗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医疗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2016-08-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征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支付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支付
2016-08-26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榕人社保〔2010〕268 号 )第二条 实行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报销制度。对符合我省计划生育规定的城镇女性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800。......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2016-08-26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2016-08-26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支付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支付
2016-08-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2016-08-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续保登记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续保登记
2016-08-26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章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综〔2013〕265号) 第三章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相关材料,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发给医疗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医疗保险登记。......
转诊转院审批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转诊转院审批
2016-08-26
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劳动局《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综〔2000〕364号)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员转外就医和设立家庭病床,实行审批制度。参保人员转外住院就医,个人负担比例按三级甲等医院标准执行;参保人员设立家庭病床,个人负担比例按基层医疗机构标准执行,具体管理办法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2、《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劳医保[2001]108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转诊就医是指参保人员已经收治住院,由于收治医院技术设备所限, 安排病人到其他医院进行某些项目的临床诊治,诊治完成后还继续在原收治医院住院治疗;所称的转院就医指因收治的医院条件所限,需将病人转往上级或专科医院住院治疗,包括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转院和转往统筹区外医疗机构。......
公积金提取——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公积金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公积金提取——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公积金
2016-08-26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闽建〔2012〕16号) 第十一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每年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材料。......
公积金提取——职工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公积金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公积金提取——职工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公积金
2016-08-26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闽建〔2012〕16号) 第十二条 职工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提交残疾人证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当地民政部门或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
公积金提取——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公积金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公积金提取——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公积金
2016-08-26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公积金提取——职工因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公积金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公积金提取——职工因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公积金
2016-08-26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闽建〔2012〕16号) 第十三条 职工因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所有提取人可在灾损发生一年内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灾损金额。申请时应提交当地有关部门对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灾损认定证明、当地民政部门或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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