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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个人历年缴费明细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打印个人历年缴费明细
2016-08-26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4号)第四章第15条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个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打印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打印
2016-08-26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4号)第四章第15条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个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参保用人单位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以及职工在本单位期间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相关内容。......
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2016-08-26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附件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的通知》(闽政办〔2010〕136号)第七点:重复缴费期间的缴费工资未超过当地社平300%的予以合并计算,超过300%以上的部分相应的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本人,且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
灵活就业人员接续保增减员变动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灵活就业人员接续保增减员变动
2016-08-26
1、《关于颁布实行〈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公告》(闽人大常〔1997〕036号)第一章第三条: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倡职工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2、《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养老保险代收代缴窗口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02〕414号)第四条:缴费窗口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内容包括:参保登记、接续保险关系、缴费申报、缴费核定、保险费代收、缴费记录管理、个人账户管理、保险关系转移、待遇报批等。......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
2016-08-26
1、《关于颁布实行〈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公告》(闽人大常〔1997〕036号)第一章第三条: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倡职工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2、《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养老保险代收代缴窗口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02〕414号)第四条:缴费窗口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内容包括:参保登记、接续保险关系、缴费申报、缴费核定、保险费代收、缴费记录管理、个人账户管理、保险关系转移、待遇报批等。......
用人单位职工增、减变动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用人单位职工增、减变动
2016-08-26
1、《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前档案(预约)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前档案(预约)
2016-08-2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二点: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
参保职工统筹内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参保职工统筹内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2016-08-26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附件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的通知》(闽政办〔2010〕136号)第七点:重复缴费期间的缴费工资未超过当地社平300%的予以合并计算,超过300%以上的部分相应的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本人,且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参保职工统筹内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参保职工统筹内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2016-08-26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附件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的通知》(闽政办〔2010〕136号)第七点:重复缴费期间的缴费工资未超过当地社平300%的予以合并计算,超过300%以上的部分相应的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本人,且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参保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前89-95缴费年限确认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参保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前89-95缴费年限确认
2016-08-26
1、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局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国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政〔1994〕9号)第四条缴费年限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累计计算 2、 关于贯彻《福建省国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闽劳险〔1994〕013号)第三条缴费工资的认定......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审核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审核
2016-08-26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十四条第二款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城市既有住宅职工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城市既有住宅职工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
2016-08-26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 2.《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金管函〔2014〕14号) 第三条 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缴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交规划部门关于增设电梯的意见函、同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或工程决算、分户实际出资明细、缴款凭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申请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增设电梯的,原则上应一次性办理,所有申请人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其实际支付的出资额。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在缴款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且申请人近12个月内无购房提取、偿还贷款提取或委托偿还贷款等提取行为。......
符合福州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服务费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符合福州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服务费
2016-08-26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金管函〔2014〕14号) 第二条 符合所在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缴存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其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或名下一套住宅的物业服务费。申请时应提交市、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保障性住房租赁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物业服务费支付凭证等材料。每年可提取一次。......
出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出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2016-08-26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2016-08-26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
2016-08-26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
2016-08-26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十四条第二款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办事指南_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办事指南_
2016-08-26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单位公积金汇缴、变更办事指南_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单位公积金汇缴、变更办事指南_
2016-08-26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
2016-08-26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