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省外暂住人员异地申领普通护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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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出入境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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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GA-JG-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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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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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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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填表:申请人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受理:申请人持上述表格和申请材料到受理窗口受理;3、审批:审批人员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签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4、发证:申请人持《受理回执单》到发证窗口领证,也可申请由邮政快递公司将证件寄达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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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我市户籍居民的非本地户籍的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2、在我市就业一年以上外省籍人员及其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3、在我市院校就学的外省籍人员及其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4、在我市暂住6个月以上的外省籍60周岁以上的老人;
5、已持有效普通护照,在我市已暂住6个月以上的外省籍人员换、补发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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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我市户籍居民的非本地户籍的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2、在我市就业一年以上外省籍人员及其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3、在我市院校就学的外省籍人员及其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4、在我市暂住6个月以上的外省籍60周岁以上的老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5、已持有效普通护照,在我市已暂住6个月以上的外省籍人员换、补发新证(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八、申报材料:(一)我市户籍人员的外省户籍的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1、近期免冠电子版制证照片(白底两寸彩照,白发或无发者为淡蓝色底)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交验有效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户口簿不能证明亲属关系,配偶提交结婚证明,未满16周岁的子女提交出生证明;
(二)在我市就业、就学的外省籍人员及其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1、近期免冠电子版制证照片(白底两寸彩照,白发或无发者为淡蓝色底)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交验有效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就业人员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在就业地连续一年(含)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4、就学人员提交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5、就业、就学人员的配偶、子女还需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暂住证明;如其户口簿不能证明亲属关系,配偶需提交结婚证明,未满16周岁的子女提交出生证明;
(三)在我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外省籍60周岁(含)以上的老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1、近期免冠电子版制证照片(白底两寸彩照,白发或无发者为淡蓝色底)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交验有效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暂住证明;
(四)外省籍人员在我市居住地就近申请换、补发普通护照(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1、近期免冠电子版制证照片(白底两寸彩照,白发或无发者为淡蓝色底)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交验有效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暂住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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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首次办理普通护照为200元/本;换、补发普通护照为220元/本(含换发加注费);加注为20元/本。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2000〕293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64号,闽价〔1993〕费1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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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9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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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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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台江区高桥路69号市民服务中心二楼出入境办证窗口
乘坐505、59、306、89、171、33、83、6、513、38、73、136、36、40、62路公交车到公交仁德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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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全年除节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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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8782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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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87821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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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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