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普通护照加注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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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出入境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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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GA-JG-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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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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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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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填表:申请人填写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受理:申请人持申请表格和申请材料到受理窗口受理;3、审批:审批人员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签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4、发证:申请人持《受理回执单》到发证窗口领证,也可申请由邮政快递公司将证件寄达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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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对于户口薄上有曾用名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申请曾用名加注;
2、具有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非标准汉语发音改名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申请办理姓名加注;
3、曾持有普通护照的,可以申请曾持照加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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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办理曾用名加注需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户口薄;
2、办理姓名加注,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非标准汉语发音改名的证明材料,有效普通护照,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对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申请加注,还应提交在国外定居的有效证明、有效普通护照;
3、办理曾持照加注需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提交原护照。
4、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普通护照加注,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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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加注为20元/本;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2000〕293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64号,闽价〔1993〕费1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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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6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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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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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台江区高桥路69号市民服务中心二楼出入境办证窗口
乘坐505、59、306、89、171、33、83、6、513、38、73、136、36、40、62路公交车到公交仁德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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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全年除节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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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782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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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7821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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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申请人应当在民警受理护照申请时当面签署本人姓名,原则上以规范汉字填写。少数民族可以使用本民族文字填写,但应当与其居民身份证上的民族文字姓名一致。签名应当横向书写,且须在《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指定的矩形框内,不得压线或倾斜,各字之间距离不超过半个字;
2、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向所属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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